張貼日期: 2026-05-19 11:15:07 點閱:36
請擬於116年申請自願(含屆齡)退休之教育人員,於本(115)年5月26日前至人事室登記。
一、申請之教育人員須符合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18條及第20條等規定所定退休資格條件。。
二、如選擇支領月退休金者,應注意下列事項:
1、適用指標數(可採計退休年資與實際年齡合計數):指標數為「85」且至少需「年滿55歲」。
2、未適用指標數:任職滿15年,依退撫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辦理退休者,需年滿58歲。
三、本退休意願調查僅為退休經費預算編列之參考,實際退休生效日、年資及相關給與仍需以退休案件審定結果為準。
四、為避免於縣府經費編列後復撤銷退休申請,影響相關預算執行,請審慎擇定退休日期及支領退休金種類。縣府為控管退休經費預算分配,未及登記116年退休有案者,如因本人重大傷病或照顧年邁家屬等特殊原因而欲申請退休,請檢附敘明特殊原因之簽案及佐證資料,另案函報縣府同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