張貼日期: 2026-05-20 09:25:42 點閱:29
請擬於116年申請自願(含屆齡)退休之公務人員,於本(115)年5月26日前至人事室登記。
一、本案調查對象為預計於116年申請自願(含屆齡)退休之公務人員,申請人須符合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7條及第19條等規定所定退休資格條件。。
二、如選擇支領月退休金者,應注意下列事項:
1、適用指標數(可採計退休年資與實際年齡合計數):指標數為「91」且至少需「年滿60歲」。
2、未適用指標數:任職滿15年,依退撫法第17條第1項規定辦理退休者,需年滿65歲。
三、請登記退休之人員審慎擇定退休日期及支領退休金種類,於登記報府後,無特殊原因請勿提前申請退休,或衍生退休審定後再行撤銷之情事。
四、為控管本府退休經費預算分配,未及登記116年退休有案者,如因本人重大傷病或照顧年邁家屬等特殊原因而欲申請退休,請檢附敘明特殊原因之簽案及佐證資料,另案函報縣府同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