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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(以下簡稱中小學)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,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,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

類別:一般公告 張貼者:人事主任

張貼日期: 2025-10-09 16:51:38 點閱: 151 (1758.txt) (副檔名:txt,另開新視窗)


要件:(一)現職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正式教師
(二)持有106年5月26日師資培育法修正後之教師證,且教師證上載有折抵教育實習並備註適用法規為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 項者
符合要件都且符合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者得辦理改敘
(一)114年9月24日至114年12月23日申請改敘者,溯自114年24日

(二)114年12月24日以後申請改敘者,自申請之日生效

為配合盤點請符合條件者於本(10)月17日先至本室辦理查核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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