張貼日期: 2025-10-09 16:51:38 點閱:18
要件:(一)現職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正式教師
(二)持有106年5月26日師資培育法修正後之教師證,且教師證上載有折抵教育實習並備註適用法規為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 項者
符合要件都且符合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者得辦理改敘
(一)114年9月24日至114年12月23日申請改敘者,溯自114年24日
(二)114年12月24日以後申請改敘者,自申請之日生效
為配合盤點請符合條件者於本(10)月17日先至本室辦理查核。